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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交通肇事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偈  时间:2015-08-16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昆明交通事故律师杨偈[jié]:137-0871-1023。)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35岁(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乡黑山口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于2006年9月9日4时30分许,驾驶“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G33311,冀GA279挂)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110国道北京明皇宫门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无名氏(男)撞倒,致使无名氏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海、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纪士常

  二○○七年四月二 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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