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级合伙人杨偈律师代理的苏州皇冠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奇星、刘奇黄、刘靖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作出二审判决,苏州皇冠管业有限公司获得胜诉,三名刘氏被告被判决向我方承担60万余元管道货款。(注: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为化名)
下二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
附:案情/故事简介
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昆明市安宁市到武定县的某段高速路工程,需要大量涂塑管道,遂向苏州某管业有限公司订购大量涂塑管用于工程建设。
双方签署《订货合同》后,苏州公司按照约定向云南公司供应大量管道,但是云南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苏州公司货款,至今已拖欠60余万元。
经长期协商未果,苏州公司决定起诉云南公司,委托我所高级合伙人杨偈律师及实习律师顾宣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次诉讼。
图:涂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