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好意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朋友的驾驶证却被公告注销,自己因此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原来,出借车辆,也需谨慎。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因出借车辆时疏于审查对方的驾驶资格问题而被判承担责任。
2013年4月10日,李某将轿车借给黄某外出办事,当晚19时,黄某途中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倒地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黄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上路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原来,黄某原来已经取得驾驶证,但是其已经超过六十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由于其未及时提交,于2010年10月被公安部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注销。但是,李某在向黄某出借汽车时就没有想到过要详细了解他的驾驶资格问题,而据李某陈述,两人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原来黄某是有驾照的,之前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曾多次借车给黄某使用。
法官后语:根据《机动车驾驶业务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期满或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告。”从机动车所有人的角度看,将机动车借与他人应当尽到安全审查的义务。机动车主在出借车辆之前不仅要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更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主也应当意识到无证驾驶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机动车主有必要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否则视为不作为。如果将来发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车主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