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因紧急避险,急刹车致车内女乘客受伤,实际车主和公交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彭水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和车主周某连带赔偿乘客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18时10分许,原告乘坐周某实际所有并挂靠在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公共汽车,当车行驶至彭水县城小转盘处,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摔倒,腰椎骨折。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被告雇用的驾驶员因操作失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和住宿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际车主周某和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公交车公司作为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司,其司机在客运过程中应谨慎驾驶,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既是客运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亦是法定责任。公交车司机在履行客运服务合同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公交车公司既违反了客运服务合同的要求亦具有过错侵权的事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者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但侵权的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则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谨慎的选择起诉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