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滴滴打车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一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为开拓新兴市场,滴滴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却遭遇对方汽车租赁公司“人间蒸发”,滴滴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对方返还租车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额外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和预期收入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滴滴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5日,滴滴公司与厦门直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直行公司应于2015年1月6日之前向滴滴公司交付30台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全新豪华版雅阁汽车用于出租,每辆车的月租金为5000元人民币,每辆车押金为5000元。同时,直行公司如若逾期交车,每日应按月租金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的,滴滴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直行公司就延迟交车造成的预期业务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次日,滴滴公司如约向直行公司支付了15万元押金。但事情的发展却并非如他们所愿,没过多久,滴滴公司便再也无法联系上直行公司,直行公司仿佛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了,留下了一纸再也无法履行的合同。
2015年2月16日,滴滴公司向直行公司电子邮箱发送公司法务催告函,函称:“如贵公司未能于三日内退还该租金及押金,我公司将寻法律途径解决。”但仍无回音。索赔无望后,滴滴公司于5月5日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对方返还租车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以及预期收入损失。
被告厦门直行公司经海沧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滴滴公司提出的直行公司应赔偿其预期收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迟延交付车辆的滞纳金和预期收入损失性质相同,都是因被告不履行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等于同时主张了性质相同的违约金。此外,原告提供的利润表的经营模式,与本案其租赁车辆自行提供租车服务的模式不同,且该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等于原告并未能完成对其预期收入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直行公司应返还滴滴公司押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向滴滴公司支付逾期交车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