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的马大姐,去年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老周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双方同意结婚。在登记结婚前,老周草拟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婚后各自经济独立,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的协议,让马大姐签字。在签字后的次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该份协议中有关“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老周和马大姐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既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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