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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开车压死儿子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偈  时间:2015-11-25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昆明交通事故律师杨偈[jié]:137-0871-1023。)

    宋某驾车回家,在公路边先将1岁的儿子小石从车上抱下,开进家门时与突然跑过来的小石相撞,造成其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轿车系宋某的丈夫石某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及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规定,石某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强调该条款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石某赔偿38.26万元。

  法官庭后解释,小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石某与宋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其独自在马路边,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致使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自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不应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对于所有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而不予赔偿的依据,其原因在于该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正义原则,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宋某既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不存在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其儿子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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