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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汪某与刘庆(化名)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进行财产清点时,刘庆写给汪某一张欠条,证实欠汪某3万元,半年内付清。然而此后,刘庆并未按约定付款给汪某。2014年12月,刘庆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妻李某是刘庆的法定继承人。对此,汪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在继承刘庆遗产范围内给付他欠款3万元。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李某在继承刘庆遗产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3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父亲等亲属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子女等亲属是否需要继续清偿呢?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儿子没有必然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然而当欠债方在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亲属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其中如因直接因购买房屋或车辆而产生的欠款,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对此类财产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责任清楚而明了。
法官表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