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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交房时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我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偈  时间:2015-12-02

    2013年1月24日,太原市民周女士花110万元在龙城大街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后,周女士支付了68万元首付款。但是,直到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未把房屋预售许可证办好。

  为此,周女士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68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赔偿损失。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表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周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房产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房产公司,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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