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等多名被告人先后在山西临汾市汾西县、阳泉市郊区等地矿井下杀人后伪造矿难,敲诈矿主,索要赔偿。日前,山西省阳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庆东、陈玉斌、吴丰霞、熊自金4人无期、14年、4年、7年不等徒刑,对犯罪非法所得,全部追缴,并处吴友新罚金80000元,熊自金罚金12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786105元。
该案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等多名被告人,从2009年到2011年的3年多时间里,为一已私利,经过事前的反复密谋策划,先后在山西临汾市汾西县僧念镇李某私开小煤窑,汾西县对竹镇前坡村刘某、李某私开小煤窑,阳泉市郊区义井镇王家峪村杨某私开小煤窑,以引诱、欺骗等手段和乘受害人在煤矿井下干活之机,采取突然袭击与事前采点,作案人提前隐匿突袭等手段,乘受害人不备,用铁锤、撬棍向受害人头部猛砸,先后将杨某、曾某、裴某击打致死后,用撬棍撬下矿井内顶部、两帮矸石、煤粉,对受害人进行掩埋,伪造成矿难垮塌现场。而后自导自演,通过被告人吴友新的妻子吴丰霞、其妹吴友芳、王萍(另案处理),以及在太原某KTV***歌厅**,冒充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赔偿,共计敲诈各方矿主890000余元,对所得款项,多名被告人随后进行分赃。
2006年8月,被告人熊自金在陕西安康市火车站偶遇一智障青年,随即将其带在身边,到煤矿干活,并为其取名“熊自能”,对外称其弟。2007年2月,该智障青年在井下水坑溺水遇难。被告人熊自金,以死者家属的身份,在被告人吴友新等多人配合下,向矿主索要赔偿,骗得人民币165000元,后将死者运往80公里外的山西霍州殡仪馆火化,被告人随后将非法所得,进行分赃。
对上述案件,庭审经过示证、举证、质证,播放侦察、起诉阶段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佐证,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出示了可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确认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吴友新,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不仅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而且还亲自实施故意杀人,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且1人犯有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的死亡,均负主要责任,应予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友新、陈小新、刘全友、刘祥刚、陈庆东、陈玉斌、吴丰霞,为图一已私利,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友新、熊自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故做出以上判决。对民事诉讼被告人阳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阳泉郊区义井镇王家峪村矿主杨艳盛,因无因果关系,判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诉书指控,2009年3月,吴友新**连荣兰的犯罪指控,因在案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认可。
一审判决下达后,多名被告人当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