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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闹分手 女方被判退还彩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0

    案情:

    女子起诉男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2011年3月,22岁的姚静认识了18岁的潘飞。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13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姚静说,2014年2月2日,女儿潘菲菲出生了,孩子还没满月潘飞就说要去外省打工,而姚静不同意,因为此事,两人产生了分歧,由起初的口头争吵慢慢地演化为肢体冲突,但不久后潘飞还是去外省打工了。

  姚静说,因为她和孩子都没有人照顾,她只好带孩子回娘家生活。八个月后,潘飞的母亲和大姐来到姚静的娘家,要求退还10000元彩礼。姚静称,当时婆家人说如果不退,将不给她女儿潘菲菲的准生证和出生证,导致到现在女儿还没有上户口。看到潘飞家人这样的行为,姚静对于这一段感情彻底失望。姚静于今年7月20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她和潘飞的同居关系,女儿由她抚养,潘飞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支付她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潘飞辩称:“既然她要抚养孩子,我一分钱抚养费也不会出。”潘飞还要求姚静退还10000元彩礼。

  法院判决:

  女方应退还1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静和潘飞于2011年3月相识,2013年7月,潘飞付给姚静10000元定亲彩礼,从此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姚静和潘飞于2013年7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二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本案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对于姚静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而关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潘菲菲尚未满2岁,宜由姚静抚养,潘飞每月须支付抚养费300元。

  日前,白沙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孩子潘菲菲由姚静负责抚养,潘飞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潘菲菲年满18周岁时止。姚静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潘飞退还彩礼10000元。驳回原告姚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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