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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聚众斗殴(2019·9·14)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顾宣(律师助理)  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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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底的一天,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夜晚和往常一样,既宁静又喧嚣,整个小城沉浸在祥和与喧嚣的气氛之中。

       唯独与往常不一样的是:当天晚上发生了一件令整个小城都震惊和嘘唏的事情——巧家县某知名KTV内发生了多人聚众打架斗殴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出头的小黄是当晚在场/参与者之一,在场/参与了斗殴事件,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在事发近二年之后的如今被抓获,羁押在看守所。

       在被羁押近一个月之久后的中秋佳节之日,小黄的父母从巧家县前往昆明,委托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作为儿子小黄的辩护人,为小黄提供辩护和法律帮助。

(网络配图)

       由于情况紧急,为给小黄争取取保候审以及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杨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于中秋佳节当晚(9·13)与助理驱车前往巧家县,于次日(9·14)在看守所会见了小黄,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将于最近的工作日提交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争取为小黄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释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此您可能还想知道以下知识:由于聚众斗殴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无论是否有人员受伤都需要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未积极参加的不定罪处罚,但可能会处以治安拘留或罚款;聚众斗殴中有人重伤、死亡的,不论是对方还是己方人员,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参与人数至少三人以上才构成本罪,但不是人数众多就一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须要侵犯公共秩序,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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