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的老黎因身患癌症于2014年中旬去世,生前的2012年向好友老吴借钱给大儿子在县城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老黎死亡后,在老吴的要求下老黎的两个儿子出具了一份条子,认可父亲欠老吴的款项,并归还了部分欠款,由于两家关系尚好,黎氏兄弟归还的部分欠款没有要求老吴出具《收条》,老吴不知是确实忘记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并不认可黎氏兄弟归还的该部分款项,双方就此产生严重矛盾,黎氏兄弟未再继续归还老吴的款项,为此老吴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黎氏兄弟二人推上了法庭。
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在广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接受被告黎氏兄弟的委托出庭代理应诉。
庭审中,杨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如下抗辩意见:
1.原告诉称的“2017年2月12日,被告黎某哥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不是事实,事实是自2015年10月7日起原告就没有再催促还款,其债权诉讼时效于2018年10月7日届至,依法不应再保护;
2.原告诉称的欠款本息总额不客观,双方商定本息共计10万元;
3.二被告总共已归还本金6万元,被答辩人诉称“仅归还7千元”与事实不符;
4.利息起算时间应为“本案立案之日”,被答辩人诉称的“2012年6月24日”利息起算时间没有依据。
经我方极力抗辩,并结合“人死帐烂”是法律认可的传统社会原则、“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等情理抗辩观点,原告老吴意识到自己在法律上的不足,经谨慎斟酌,同意了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了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大大降低了黎氏兄弟的损失,使本案得已妥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