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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死仇人谎称交通肇事投案被判死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7

 

  为报私仇,唐某驾车将对方撞死,作案后,又以自己交通肇事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万余元。

  1998年期间,桂林市大河乡人唐某与苏某因农村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后两人多次发生打斗。2003年9月12日,唐某的哥哥唐某为唐某帮忙持刀追砍苏某,被苏某用木棒打成轻伤。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决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为此,唐某心怀不满,曾在不同场合扬言要用车撞死苏某。

  2005年10月20日17时左右,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广西C-A1829”的多功能拖拉机,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至四联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大河村委下梁江村136号门前路段时,唐某见到前方与自己同向走在公路旁的行人苏某,顿起杀人恶念,开车从后面撞击、碾压苏某,造成被害人苏某当场死亡。唐某作案后,以自己交通肇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目无国法,仅因与他人有纠份和矛盾,而驾驶车辆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后,谎称自己交通肇事而向公安机关投案,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唐某作虚假供述,无悔罪态度,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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