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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应邀帮忙 放炮摔伤获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3

    2013年10月31日,李明结婚,作为多年老同学的张伟应邀前去帮忙。按照当地习俗,结婚时的迎亲车队应由一辆锣鼓车打头,张伟正是被安排坐在打头车的货箱内放鞭炮。锣鼓车是李明事先向王玲借得,车由李明的另一位好友陈磊驾驶。为了燃放鞭炮方便,张伟特地选择坐在车斗尾部。接上了新娘后,张伟点燃鞭炮准备向外抛出,然而,鞭炮却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燃进车内,张伟赶紧躲闪,却避之不及从车上摔下,当场昏迷,众人将其送往医院。经鉴定,张伟有两处伤势构成X级伤残。后由于与李明等人协商赔偿医疗费等未果,张伟将“喜主”李明、车主王玲和驾驶员陈磊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酌定李明、张伟、王玲、陈磊分别承担50%、30%、10%和10%的责任,判决李明赔偿张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王玲和陈磊各赔偿张伟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张伟在李明结婚时前去贺喜并帮忙,是基于同学关系的情谊,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明作为“喜主”应对帮工人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伟本人,明知在车斗内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自身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王玲作为货车车主,明知车辆将用于结婚迎亲,却依然出借,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作为车辆驾驶人陈磊,明知车斗载人系违章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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