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撞上了地面上断落的电缆的钢绞线,致使赵某伤残。因在赔偿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赵某将河南省新密市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新密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通信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03万元。
2015年6月15日,赵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新密市曲赵镇下牛街路口时,与横在道路中间的一条断落的电缆线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赵某要求通信公司赔偿损失,但始终未果。为此,赵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赵某提供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通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通信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医疗费用。后经鉴定,赵某头部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后,由于通信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判令通信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类损失总计3.03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电缆线属于通信公司所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通信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见正是由于通信公司未尽到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导致赵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掉落的电缆线刮擦而造成了其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情况。本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通信公司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就应当认定通信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通信公司不能提交任何证明其可以免责的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