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保留证据证明房屋归属
2013年,韩女士借用其姑姑的名义买房,并签订书面协议:韩女士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普通商品房,待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将房屋过户。之后,韩女士以姑姑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贷款并支付首付款。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韩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韩女士与其姑姑的借名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履约过程中,姑姑去世,其姑父应承继合同义务。因韩女士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故她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未获支持。韩女士可要求姑父协助过户,该诉求另行解决。
借名购房,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仅对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故借名人不应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而应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将驳回其诉求;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时,借名人可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为抗辩,或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若经法院释明,借名人不反诉,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若借名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且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