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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嫌疑人】寻衅滋事(2019·9·5)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顾宣(律师助理)  时间:2019-09-04

        来自贵州的小杨是个90后青年,多年来与妻子在昆明生活。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三五好友相约,小杨与朋友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吃饭后,前往昆明市西山区某KTV唱歌、娱乐。

(图:网络配图)

        唱到凌晨,小杨外出上厕所,在过道处见到一个年轻女孩,或许是出于醉意亦或是其他原因,小杨上前与该女孩(小曾)打招呼,叫了声“美女”。小曾或许是把小杨的意思理解为调戏,开口便骂了小杨几句,酒意正浓的小杨一个“飞毛腿”踢在小曾腹部,将小曾踢倒在地。气愤交加的小曾回到自己房间叫来朋友,准备找小杨理论,不料双方人员在小杨的包房门前“交锋”,不由分说双方打起来了。

        在打斗中,小杨一方的两个人手持啤酒瓶,重重地砸在小曾的一个男性朋友头上,当场鲜血直流,很快,120和110都到场了,小杨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

         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小杨的妻子来到我所,委托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作为小杨的辩护人,为小杨提供辩护法律帮助。

        经过前期两个阶段的法律程序,本案已经被起诉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杨偈律师于今日(9·5)上午在法院领取了《起诉书》,并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小杨。

        (图:网络配图)

        律师释法:寻衅滋事罪,可简单理解为生活中所说的“无聊”、“发疯”,法律上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伤害是加重处罚情节,不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中,之所以打伤被害人,是因为出于仇恨等明确目的,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普通故意伤害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寻衅滋事罪量刑比故意伤害罪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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