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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9·18)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顾宣(律师助理)  时间:2019-09-18

        家住贵州省开阳县的钟先生是一个建设工程小包工头,常年在贵州承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

        前不久,自己的朋友黄海华(化名)被云南省昆明市某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拘留了,自己约上另外两个朋友一同从贵阳驱车来到昆明,打算了解一下黄海华为何被拘留。三人一行于当晚22:00许到达昆明,入住某酒店,计划第二天去经侦队了解情况。谁料,还没有来得及去了解到,第二天刚醒来,钟先生就被经侦队破门而入,羁押在昆明某区看守所。

        据钟先生向杨律师反映,事情的原委是:10余年前,钟先生的朋友黄海华在昆明开设了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门面),借用了钟先生的身份证,并把钟先生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黄海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以较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将闲钱存放在公司,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而自己将款项借贷给其他人使用,收取更高额利息。时至今年,黄海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还本付息”的承诺,被投资者控告到公安局,因而案发,被拘留,钟先生由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牵连”。

        杨律师接受委托并于2019年9月4日前往昆明市某区看守所会见了钟先生,初步了解案情并向钟先生提供了法律帮助,钟先生的家属于今日继续委托我所杨偈律师继续为钟先生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为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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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律师在此提醒大家:

        1.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管理(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都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理财产品,参与这些机构的理财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请注意保护您的财产安全,远离非法集资。要理财,找银行。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注意保留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2.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应第一时间获得法律帮助,争取取保候审、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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