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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会见】诈骗(2019·9·23-25)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顾宣(律师助理)  时间:2019-09-22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金平县地处云南边陲,与越南国相邻。梁先生常年在这样一个县城从事石雕业务。

        2015年开始,梁先生经人介绍和带领,开始兼职从事放贷业务。为把当代事业做大,梁先生与另外两名合伙人登记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以该公司作为依托继续从事放贷业务。由于经营不善、贷款本息不能顺利收回以及合伙人矛盾等原因,2017年之后梁先生即极少管理公司业务,主要从事自己的“老本行”——石碑雕刻业务。

        时至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并生效,将放贷后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催收的行为(“套路贷”)规定为犯罪,于是梁先生与另外一名合伙人涉嫌“套路贷”犯罪(诈骗罪),相继被公安机关羁押,关押在看守所。

       3个月前,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接受梁先生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两次驱车前往金平县会见梁先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已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再次前往金平县,到检察院复制案卷材料,在金平县阅读、分析后会见嫌疑人,并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杨律师提示: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常见的“零首付”购车中也会出现“套路贷”的情况:诱使被害人零首付购买车辆的同时,需要与金融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利率高自然不必说,最关键的是一旦被害人逾期还款,甚至嫌疑人故意让被害人无法正常还款,嫌疑人即以此为由将车辆强行开走,索要高额违约金或拖车费,否则就拒绝还车,致使被害人还无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面对层出不穷的“套路贷”行为,大家要檫亮眼睛,避免被骗。一旦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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