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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合同纠纷(12·2)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顾宣(律师助理)  时间:2019-12-01

       

        云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食品技术研发、食品包装设计及食品营销顾问的企业。

        云南楚雄御庭食品有限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云南特色食品开发、生产的企业,系云南某知名食品品牌持有人。

        2015年,两家企业签署协议,约定由天华公司代理御庭公司生产的休闲食品营销策划和销售,约定了年400万的销售任务,同时约定:如天华公司未完成该销售任务,须向御庭公司承担相应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双方开始合作,进行营销策划和实施,但或许由于御庭公司生产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天华公司未完成约定的400万元销售任务,加上御庭公司疑非法聘用了天华的销售专业工作人员(即“挖人”),致使天华公司非常气愤,因而天华公司拒绝向御庭公司赔付相应违约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御庭公司将天华公司诉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于2018年3月8日接受天华公司委托后,在牟定县人民法院完成了天华公司应诉的代理工作。牟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天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杨偈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争取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的同时,为自己赢得时间和机会。

         本案二审将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所合伙人杨偈律师作为天华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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