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您访问昆明律师服务网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7-0871-1023 杨偈

免费法律咨询地址:中国·昆明·北京路987号(中段)俊发中心12-13层(近同德广场、白云路地铁站)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偈律师  时间:2020-03-18

 01300000165470122636920358826

     保管合同通常不涉及交易或者业务等方面,仅仅只是作为一种物品保管约定的文书。在合同履行中,物品的所属权利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仅仅只是被保管起来而已。那么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呢?

  一、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二、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dc54564e9258d1091e2d7149da58ccbf6d814d7b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以上就是杨偈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杨偈律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