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此前报道的苏州某管业有限公司诉云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已作出判决,云南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其余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作出后,其中一自然人被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遂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将于2020年9月2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律师作为苏州某管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附:案情/故事简介
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昆明市安宁市到武定县的某段高速路工程,需要大量涂塑管道,遂向苏州某管业有限公司订购大量涂塑管用于工程建设。
双方签署《订货合同》后,苏州公司按照约定向云南公司供应大量管道,但是云南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苏州公司货款,至今已拖欠80余万元。
经长期协商未果,苏州公司决定起诉云南公司,委托我所高级合伙人杨偈律师及实习律师顾宣作为代理人,本案一审在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公司胜诉。本案经一自然人被告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苏州公司继续委托杨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诉讼事宜,几日前,杨律师接法庭电话通知本案将于9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日,杨律师作为苏州公司的代理人已早早出发赶至法院将按时出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