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的玉小刚先生接受云南某建筑公司的雇佣作为该公司代理人负责该公司与玉溪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设备租赁事宜,租借设备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为凭证,归还设备以入库单为凭证,双方有多笔租赁及回库设备,数量众多且时间较长,一直未能具体结算。
2020年4月,玉小刚先生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玉小刚先生被建筑设备租赁站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建筑设备或折价补偿,玉小刚可傻眼了,自己仅仅是代理公司处理租赁事宜,怎么就被起诉了呢,心急如焚的玉小刚向我所高级合伙人杨偈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杨律师向其出具了系统法律意见和建议,玉小刚决定委托杨律师及顾宣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应诉。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法院递交了一套律师委托手续并获取了对方提交的证据并确定了诉讼方案。
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律师作为玉小刚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文中“玉小刚”系化名)